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六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第六十五条 第五章 执行与结案 第六十五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