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