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质证;
辩论;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
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
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
质证;
辩论;
听证主持人按照第三人、办案人员、当事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