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行使下列职责: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审查听证参加人资格;

主持听证;

维持听证秩序;

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止,宣布听证结束;

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责。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第三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