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登记的经营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经营主体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