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22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年2月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年1月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引用法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4)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 第三十九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