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