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投诉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
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的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核验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