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的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信用修复管理工作。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