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