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之前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期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