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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实施下列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未依法取得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许可从事经营活动;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营主体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件、营业执照;

拒绝、阻碍、干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