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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实施下列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等权利;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

经责令召回仍拒绝或者拖延实施缺陷产品召回;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