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情形,应当综合考虑主观恶意、违法频次、持续时间、处罚类型、罚没款数额、产品货值金额、对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危害、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因素。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