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