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 协商双方可书面委托本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士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