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二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