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