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
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