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贸企业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
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