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质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