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