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