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机关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文档,有关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的文件;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以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

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的行为。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