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如发票能体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可不提供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资质延续、变更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并由资质许可机关调查核实:
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增值税;
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缴纳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