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专业部门负责对本专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