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应当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