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20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