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工程监理企业依法终止的;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