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