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3. 第六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