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监理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