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其他资信、许可等建筑市场准入限制。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