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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