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