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