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招标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