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按本办法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国家计委要求补正;拒不补正的,给予警告,并视招标人是否有招标投标法第五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