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计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