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八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十四条 目录 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