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七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七十一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