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范围;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中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