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十四条 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的备选投标方案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得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