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审查投标人资格;

编制标底;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

草拟合同;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