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否决。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