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