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被引用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