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