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工程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工程标底和草拟工程合同等。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