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