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定期集中认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文件资料齐全后,3个月内完成审核。对申请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实行即时认定或者定期集中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对审核合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颁发相应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