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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